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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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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6號陳明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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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小字第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忠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明忠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明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7月27
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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