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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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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110年度繼字第12號陳報遺產清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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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家溫家110年度繼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2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黃欣玉。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王明華(男、民國61年7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100063072號、110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24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王明華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陳報人報明其債權。
  四、債權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且為陳報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書記官 林長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欣玉 住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85號1樓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被繼承人王明華(男、民國61年7月20日生、110年2月2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100063072號,生前籍設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27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告處、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明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4日死亡,前次序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遂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並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集保中心專戶餘額表、被繼承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連江縣農會查詢金融遺產內容結果通知表、馬祖郵局郵政儲金帳戶資料、臺灣銀行存摺指定日期餘額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為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暨會員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綜合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往來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函、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函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之陳報尚屬相符,其為被繼承人王明華之法定繼承人,應屬真實,依前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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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7-30
  • 更新日期:110-07-30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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