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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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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109.03.24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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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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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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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方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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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本方案所定次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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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維護法官審判業務正常運作,爰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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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一、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二、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三、有院長或法官二位以上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院長或法官分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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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有人犯在押之刑事案件,依下列次序,由代理之院長或法官接續審理:
一、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向司法院請求支援法官,並充任審判長。
二、受命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依序代理受命法官。
三、陪席法官經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或充任代理受命法官者 ,請求司法院支援法官一名充任。
四、合議庭有二名以上法官(含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依序代理受命法官外,請求司法院支援補足合議庭人數。
五、合議庭所配置法官全部經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嗣合議庭成員其中一名完成隔離後,再依上開組成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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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值日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下列各款所示次序代理:
一、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之新案值日法官: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代理。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司法院支援法官代理。
二、強制處分日間、一般刑事及偵查中強制處分夜間及假日輪值: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代理輪值。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司法院支援法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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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表
民國109年3月25日法官會議通過
民事、家事及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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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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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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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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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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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家事庭、非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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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
院長
|
王邁揚
|
溫
|
林長貴
|
陳建瑜
|
溫
|
法官
|
黃瑞成
|
仁
|
林長貴
|
陳建瑜
|
仁
|
法官
|
范嘉紋
|
溫
|
林長貴
|
陳建瑜
|
溫家
|
法官
|
|
仁家
|
林長貴
|
陳建瑜
|
仁家
|
法官
|
|
溫家
|
林長貴
|
陳建瑜
|
儉訟
|
法官
|
|
信訟
|
林長貴
|
陳建瑜
|
信訟
|
法官
|
|
儉訟
|
林長貴
|
陳建瑜
|
刑事及少年庭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刑事庭
|
孝
|
院長
|
|
良
|
陳建瑜
|
林長貴
|
良
|
法官
|
|
義
|
陳建瑜
|
林長貴
|
義
|
法官
|
|
良
|
陳建瑜
|
林長貴
|
少年法庭
|
建
|
院長
|
|
愛
恭
|
陳建瑜
|
林長貴
|
恭
|
法官
|
|
愛
建
|
陳建瑜
|
林長貴
|
愛
|
法官
|
|
恭
建
|
陳建瑜
|
林長貴
|
簡易庭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簡易庭
|
揚
|
院長
|
|
禮
明
|
陳建瑜
|
林長貴
|
明
|
法官
|
|
禮
瑜
|
陳建瑜
|
林長貴
|
禮
|
法官
|
|
明
瑜
|
陳建瑜
|
林長貴
|
行政庭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行政訴訟庭
|
公
|
院長
|
王邁揚
|
廉
|
陳建瑜
|
林長貴
|
廉
|
法官
|
|
正
|
陳建瑜
|
林長貴
|
正
|
法官
|
|
廉
|
陳建瑜
|
林長貴
|
民事執行處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民事執行處
|
平
|
院長
|
|
和
讓
|
曹立斌
|
林長貴
|
讓
|
法官
|
|
和
平
|
曹立斌
|
林長貴
|
和
|
法官
|
范嘉紋
|
讓
平
|
曹立斌
|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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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國109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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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事務分配內容
|
代理順序
|
合議庭組織
|
配置書記官
|
備考
|
民事庭、家事庭、非訟庭
|
忠
|
院長
|
|
一、本庭行政事務。
二、本庭合議事件審判長。
三、本院重大民事事件8/10。
四、法官均迴避之事件。
五、候補法官書類審閱。
|
溫
|
忠
仁
溫
|
林
長
貴
|
|
溫
|
法官
|
|
一、民事重大事件1/10。
二、民事事件1/2。
三、簡上及小上事件1/2。
四、民事聲請事件1/2。
五、消債事件1/2。
|
仁
|
忠
仁
溫
|
林
長
貴
|
|
仁
|
法官
|
|
一、民事重大事件1/10。
二、民事事件1/2。
三、簡上及小上事件1/2。
四、民事聲請事件1/2。
五、消債事件1/2。
|
溫
|
忠
仁
溫
|
林
長
貴
|
|
溫家
|
法官
|
|
一、家事訴訟事件1/2。
二、家事非訟事件1/2。
三、家事聲請事件1/2。
四、家事調解事件1/2。
|
仁家
|
忠
仁家
溫家
|
林
長
貴
|
|
仁家
|
法官
|
|
一、家事訴訟事件1/2。
二、家事非訟事件1/2。
三、家事聲請事件1/2。
四、家事調解事件1/2。
|
溫家
|
忠
仁家
溫家
|
林
長
貴
|
|
儉訟
|
法官
|
|
一、支付命令事件1/2。
二、本票裁定事件1/2。
三、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1/2。
四、公示催告事件1/2。
|
信訟
|
|
林
長
貴
|
|
信訟
|
法官
|
|
一、支付命令事件1/2。
二、本票裁定事件1/2。
三、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1/2。
四、公示催告事件1/2。
|
儉訟
|
|
林
長
貴
|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國109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事務分配內容
|
代理順序
|
合議庭組織
|
配置書記官
|
備考
|
刑事庭
|
孝
|
院長
|
|
一、本庭行政事務及合議事件審判長。
二、法官均迴避之事件。
三、候補法官書類審閱。
四、刑事重大及貪瀆案件1/3。
|
良
|
孝
良
義
|
陳
建
瑜
|
|
良
|
法官
|
|
一、刑事事件1/2。
二、簡上案件1/2。
三、刑事補償案件1/2。
四、刑事重大貪瀆案件1/3。
|
義
|
孝
良
義
|
陳
建
瑜
|
|
義
|
法官
|
|
一、刑事事件1/2。
二、簡上案件1/2。
三、刑事補償案件1/2。
四、刑事重大貪瀆案件1/3。
|
良
|
孝
良
義
|
陳
建
瑜
|
|
少年法庭
|
恭
|
法官
|
|
少年事件1/2。
|
愛
|
孝
恭
愛
|
陳
建
瑜
|
|
愛
|
法官
|
|
少年事件1/2。
|
恭
|
孝
恭
愛
|
陳
建
瑜
|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國109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事務分配內容
|
代理順
序
|
合議庭組織
|
配置書記官
|
備考
|
簡易庭
|
明
|
法官
|
|
一、民事簡易事件1/2(溫股)。
二、鄉鎮調解審核事件1/2(溫股)。
三、簡易庭調解事件1/2(溫股)。
四、刑事簡易案件1/2。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1/2。
|
禮
|
|
陳
建
瑜
|
溫股書記官:林長貴
|
禮
|
法官
|
|
一、民事簡易事件1/2(仁股)。
二、鄉鎮調解審核事件1/2(仁股)。
三、簡易庭調解事件1/2(仁股)。
四、刑事簡易案件1/2。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1/2。
|
明
|
|
陳
建
瑜
|
仁股書記官:林長貴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國109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事務分配內容
|
代理順序
|
合議庭組織
|
配置書記官
|
備考
|
行政訴訟庭
|
公
|
院長
|
|
一、本庭行政事務。
二、候補法官書類審閱。
三、法官均請假時受理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強制執行事件全部。
四、法官均迴避事件。
|
廉
|
公
廉
正
|
陳
建
瑜
|
|
廉
|
法官
|
|
一、行政訴訟事件1/2。
二、交通裁罰事件1/2。
三、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1/2。
|
正
|
公
廉
正
|
陳
建
瑜
|
|
正
|
法官
|
|
一、行政訴訟事件1/2。
二、交通裁罰事件1/2。
三、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1/2。
|
廉
|
公
廉
正
|
陳
建
瑜
|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國109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
庭別
|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事務分配內容
|
代理順序
|
合議庭組織
|
配置書記官
|
備考
|
民事執行處
|
平
|
院長
|
|
一、民事執行行政事務。
二、候補法官書類審閱。
三、法官均請假時受理保全程序事件全部。
|
讓
|
|
曹
立
斌
|
|
讓
|
法官
|
|
一、民事執行事件1/2。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2。
三、保全程序事件1/2。
四、行政強制執行事件1/2。
|
和
|
|
曹
立
斌
|
|
和
|
法官
|
|
一、民事執行事件1/2。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2。
三、保全程序事件1/2。
四、行政強制執行事件1/2。
|
讓
|
|
曹
立
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