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邱麗卿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民仁111年度聲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公示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相對人邱麗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
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前揭民事裁定之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相對人邱麗卿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書記官郭子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35號8樓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宇恬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27-8號4樓
相 對 人 邱麗卿 籍設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90之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債權,依法需將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存證信函1份及郵局退件信封1份等為證。聲請人上述主張經本院依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證明確,且查無相對人現在監在押記錄,有本院在監在押查詢表在卷可參,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其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件:存證信函影本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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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25
- 更新日期:111-04-25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