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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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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5號謝盺穎即謝佩恩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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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民仁111年度小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盺穎即謝佩恩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民國111年度小字第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盺穎即謝佩恩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盺穎即謝佩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郭子謙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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