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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號林業順之本票裁定正本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非信訟111年度票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票字第1號本票裁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業順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院111年度票字第1號本票裁定正本一件,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業順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郭子謙
- 發布日期:111-06-18
- 更新日期:111-06-18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