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8號歐彥良之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一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溫111年度小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1年度小字第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歐彥良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歐彥良之起訴狀繕本一份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小字第8號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被告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將應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正本公示送達。
二、該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歐彥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此案於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