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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號NGUYEN THI HA之簡易判決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刑禮111簡15字第11100015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THI HA之刑事簡易判決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15號被告NGUYEN THI HA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