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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號楊幃傑即楊偉杰之判決書正本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仁111年度簡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幃傑即楊偉杰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楊幃傑即楊偉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幃傑即楊偉杰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幃傑即楊偉杰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郭子謙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