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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5號林威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仁111年度小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威廷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民國111年度小字第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威廷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威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郭子謙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