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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1號賴韋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仁112年度小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2年度小字第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賴韋佑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韋佑間之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賴韋佑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賴韋佑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