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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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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4號陳瑋元之起訴狀繕本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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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溫112年度小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2年度小字第4號清償借款等案件,應送達被告陳瑋元之起訴狀繕本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小字第4號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案件,被告陳瑋元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將應送達
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及起訴狀繕本一件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瑋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112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四、被告應遵期到場。

書記官    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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