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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李豫霖之判決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民溫109年度小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返還借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被告李豫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
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正本一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前揭民事判決之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豫霖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長貴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