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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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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李豫霖之判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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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民溫109年度小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返還借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被告李豫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
          院109年度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正本一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前揭民事判決之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豫霖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長貴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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