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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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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號林強銘之公告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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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非信訟110年度票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票字第2號本票裁定節本1件。
依 據: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強銘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院110年度票字第2號本票裁定正本一件,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強銘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長貴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0-12-24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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