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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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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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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貳、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02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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