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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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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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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02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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