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業務簡介
一、本院提存所設置提存所主任2人(由法官2人兼辦)、書記官1人,辦理擔保提存及清償提存事務,並辦理取回提存物及領取提存物之業務。
二、內容說明:
(一)清償提存:依法令提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使之發生清償之效果。
(二)擔保提存: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之提存,使之發生訴訟擔保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