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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事務分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111.08.31)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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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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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 應變方案名稱。 |
壹、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本方案所定次序代理。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維護法官審判業務正常運作,爰訂定本方案。 |
貳、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一、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二、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三、有院長或法官二位以上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院長或法官分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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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有人犯在押之刑事案件,依下列次序,由代理之院長或法官接續審理:
一、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向司法院請求支援法官,並充任審判長。
二、受命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依序代理受命法官。
三、陪席法官經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或充任代理受命法官者 ,請求司法院支援法官一名充任。
四、合議庭有二名以上法官(含院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依序代理受命法官外,請求司法院支援補足合議庭人數。
五、合議庭所配置法官全部經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嗣合議庭成員其中一名完成隔離後,再依上開組成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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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值日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下列各款所示次序代理:
一、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之新案值日法官: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代理。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司法院支援法官代理。
二、強制處分日間、一般刑事及偵查中強制處分夜間及假日輪值:
1.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代理輪值。
2.輪值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司法院支援法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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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表
民國113年1月1日法官會議通過
民事、家事及非訟事件
庭別: 民事庭、家事庭、非訟庭
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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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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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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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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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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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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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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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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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科 |
溫
|
賴永堯 |
郭子謙
|
溫
|
法官
|
李容萱 |
仁
|
賴永堯 | 郭子謙 |
仁
|
法官
|
周子宸 |
溫
|
郭子謙
|
賴永堯
|
溫家
|
法官
|
李容萱
|
仁家
|
賴永堯
|
郭子謙
|
仁家
|
法官
|
周子宸
|
溫家
|
郭子謙 | 賴永堯 |
儉訟
|
法官
|
李容萱
|
信訟 | 賴永堯 | 郭子謙 |
信訟
|
法官
|
周子宸 | 儉訟 | 郭子謙 | 賴永堯 |
刑事及少年庭
庭別: 刑事庭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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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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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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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游文科 |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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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永堯 | 郭子謙 |
良
|
法官
|
李容萱 |
義
|
賴永堯 | 郭子謙 |
義
|
法官
|
周子宸 |
良
|
郭子謙 | 賴永堯 |
庭別: 少年法庭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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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游文科 |
愛
恭
|
郭子謙 | 許力方 | |
恭 | 院長 | 游文科 |
愛
恭
|
郭子謙 | 許力方 |
愛 | 院長 | 游文科 |
恭
愛
|
郭子謙 | 許力方 |
簡易庭
股別
|
職稱
|
姓名
|
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
---|---|---|---|---|---|
院長
|
游文科 |
禮
明
|
郭子謙 | 賴永堯 | |
明
|
法官
|
李容萱 |
禮
明
|
賴永堯 | 郭子謙 |
禮
|
法官
|
周子宸 |
明
禮
|
郭子謙 | 賴永堯 |
民事執行處
股別 |
職稱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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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順序
|
配置書記官
|
配置書記官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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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
院長
|
游文科 |
和
讓
|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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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謙 |
讓
|
法官
|
李容萱 |
和
平
|
許力方 | 郭子謙 |
和
|
法官
|
周子宸 |
讓
平
|
許力方 | 賴永堯 |
- 發布日期:113-01-01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