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事務分配規範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分案規範
(經111.3.7法官會議修正通過)
壹、民事、家事事務部份:
一、審判事件遇有特別情形可認案情複雜者,得另行簽請折抵。
二、同時有二股以上因故停分案件時,應依假單批准日期先後,依 序停分,批准曰期相同者,依司法官期別先後,期別相同者, 依年齡長幼,即一日期僅有一股停分,待先順序者停分完畢 後,再由後順序者依序停分。每年1-11月25日、12月20 曰(均含本日)起至月底,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保護令事件、聲請緊急安置外, 均停止分案。
三、請假、受訓、出差時,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保護令事件、聲請緊急安置外,不停分案件。
四、裁定准予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後續受理之事件仍由原股承辦。
五、簡上字案件分案時應迴避原受理該簡字案件股。
六、簡上字及再審事件,本院法官如因迴避而無法參與審判,則由 司法院指派調辦事法官充之,輪次由司法院定之。
七、國家賠償、勞資爭議、工程糾紛事件,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 臺幣陸佰萬元以上為本院重大民事事件。
八、法官職務異動時,於移交前二星期(含例假日)内,除保全程 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 議之訴、保護令事件、聲請緊急安置外停分案件,接任法官則依法官職務異動 交接日各法官承辦股平均數補分案件(扣除院長承辦股)。院内 各股間職務異動亦同。
九、家事事件之分案,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依事件之種類、字別以 電腦抽戴方式為之。
(一)後案當事人與未結前案之當事人為同一人者,均分前股承辦。
(二)案件經撤回6個月内再起訴或聲請者,由原股承辦。
(三)同一被繼承人之「繼」字案件,均分同股承辦。
(四)「財管」字別之後續案件,由原股承辦。
(五)「監宣」、「辅宣」字別之後續案件,由原股承辦。
(六)撤銷監護、辅助宣告事件,原股迴避。
(七)家補案件後有家救者,併同股辦理。
(八)發回更審之案件,實體上發回者,輪分;程序上發回者,原 股承辦;但非訟事件於原審已做實體判斷而經抗告審以程序發 回者,輪分。
(九)「衛」字案件,上班時間,由審判股法官輪分;非上班時間, 由值班法官處理。
(十)下列案件由原承辦股或現在承辦本案之原股辦理,如無原承辦 股或原承辦股已撤銷者,則仍由各股輪分。
1、「家全」字之假扣押、假處分案件。
2、「家救」字之訴訟救助案件。
3、停止執行之案件。
4、證據保全案件。
5、回復原狀案件。
6、聲請繼續審判案件。
貳、刑事及少年事務部份:
一、審判事件遇有特別情形可認案情複雜者,得另行簽請折抵。
二、同時有二股以上因故停分案件時,應依假單批准日期先後,依 序停分,批准日期相同者,依司法官期別先後,期別相同者, 依年齡長幼,即一日期僅有一股停分,待先順序者停分完畢 後,再由後順序者依序停分。每年1-11月25日、12月20 曰(均含本日)起至月底,除強制處分、人犯移審、假釋付保 護管束等須即時處理分案外,均停止分案。
三、請假、受訓、出差時除強制處分、人犯移審、假釋付保護管束 等須即時處理分案外,均不停止分案。
四、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折抵訴、易、自字案件,於收案時折抵1 件,結案時再折抵1件。辦理貪瀆案件折抵訴、易、自字案 件,
五、其他符合折抵案件標準者,於收案時折抵同字號案件2分之 1,結案時再折抵2分之]:。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原受理刑事案件股自行審結,折抵同類型民事事件1件。
七、簡上字案件分案時應迴避原受理該簡字案件股。
八、簡上字及再審事件,本院法官如因迴避而無法參與審判,則由司法院指派調辦事法官充之,輪次由司法院定之。
九、法官職務異動時,於移交前二星期(含例假日)内停分案件,接任法官則依法官職務異動交接日各法官承辦股平均數補分案 件(扣除院長承辦股)。院内各股間職務異動亦同。
十、強制處分案件,如係同一事件或因相牽連案件而有聲請強制處 分必要者,由該事件原法官審核之。如該法官因請假、受訓或 出差不能即時審核者,則由另名法官審核之。強制處分案件如 因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時,於分案時應迴避原受理該強制處分案件股。
十一、少年保護事件分案方式:
(一) 少調、虞調字號案件:
1.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行為者」,分少調字號案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 第
2款等情形,分虞調字號。
2.案件之少年無前案紀錄,原則上以「一般案件輪分」之。
3.若一案件有部分或全部少年有前案尚未終結者,並在本庭審理中,均屬同一股承辦,則指定股別,由該前案股承辦。
4.保護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於案由上載明「家庭暴力」。
5.少年案件抗告經撤銷發回送分他股承辦時,少調更及少護更均抵分少調;虞調更及虞護更均抵分虞調。
(二)裁處、聲觀、聲免、少費字號等案件:
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聲請之案件,由一般案件輪分之。
(三)少調執、少護執、聲停執、聲觀執字號等案件:
訓誡、假日生活辅導、轉介處分、交付保護管束、令入感化處所、安置輔導等之執行之執行,指定由原承辦股別執行。
十二、少年刑事案件分案方式:少年刑事案件,即少訴、少易、少重訴字號案件,因經裁定移 送檢察官,而由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第1項起訴之案 件若由本庭移送者,此案件則指定原少年案件之承辦股辦 理。若非由本庭移送者,則由一般案件輪分之。
參、簡易庭事務部份:
一、審判事件遇有特別情形可認案情複雜者,得另行簽請折抵。
二、同時有二股以上因故停分案件時,應依假單批准日期先後,依序停分,批准日期相同者,依司法官期別先後,期別相同者,依年齡長幼,即一日期僅有一股停分,待先順序者停分完畢 後,
再由後順序者依序停分。每年1-11月25日、月20 曰(均含本日)起至月底,民事部分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事件外; 刑事部分除強制處分、人犯移審、假釋付保護管束等須即時處 理分案外,均停止分案。
三、請假、受訓、出差時,民事部分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事件外;刑事部分除強制處分、人犯移審、假釋付保護管束等須即時處理分案外,均不停止分案。
四、簡易案件經廢棄、發回者,仍由原股繼續承辦。
五、法官職務異動時,於移交前二星期(含例假日)内停分案件,接任法官則依法官職務異動交接日各法官承辦股平均數補分案 件(扣除院長承辦股)。院内各股間職務異動亦同。
肆、行政訴訟事務部份:
一、審判事件遇有特別情形可認案情複雜者,得另行簽請折抵。二、 同時有二股以上因故停分案件時,應依假單批准日期先後,依序停分,批准日期相同者,依司法官期別先後,期別相同者, 依年齡長幼,即一日期僅有一股停分,待先順序者停分完畢 後,再由後順序者依序停分。每年1-11月25日、12月20 曰(均含本日)起至月底,停止分案。
三、請假、受訓、出差時,不停分案件。
四、符合折抵案件標準者,於收案時折抵同字號案件2分之1,結 案時再折抵2分之1。
五、簡易案件經廢棄、發回者,仍由原股繼續承辦。
六、法官職務異動時,於移交前二星期(含例假日)内停分案件, 接任法官則依法官職務異動交接日各法官承辦股平數補分案件(扣除院長承辦股)。院内各股間職務異動亦同。
伍、執行事務部份:
一、審判事件遇有特別情形可認案情複雜者,得另行簽請折抵。
二、同時有二股以上因故停分案件時,應依假單批准日期先後,依序停分,批准曰期相同者,依司法官期別先後,期別相同者, 依年齡長幼,即一日期僅有一股停分,待先順序者停分完畢 後,再由後順序者依序停分。每年1-11月25日、12月20 曰(均含本日)起至月底,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事件外,均停止分 案。
三、請假、受訓、出差時,除保全程序、保全證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異議之訴事件外,不停分案件。
四、法官職務異動時,於移交前二星期(含例假日)内停分案件, 接任法官則依法官職務異動交接日各法官承辦股平均數補分案件(扣除院長承辦股)。院内各股間職務異動亦同。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