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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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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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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 證人之處罰

刑事: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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