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人作證需知
-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 證人之處罰
刑事: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