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110年度繼字第10號陳報遺產清冊裁定

字型大小: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連院揚家溫家110年度繼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0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翁振亞。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翁玉秋(男、民國51年12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100006915號、110年4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51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翁玉秋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陳報人報明其債權。
  四、債權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且為陳報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書記官 林長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翁振亞 住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51號1樓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被繼承人翁玉秋(男、民國51年12月19日生、110年4月2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100006915號,生前籍設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51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玉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玉秋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107年、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存摺影本資料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公示催告所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之陳報尚屬相符,其為被繼承人翁玉秋之法定繼承人,應屬真實,依前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檔案下載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0號pdf
  • 發布日期:110-07-30
  • 更新日期:110-07-30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