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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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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號林淑英之家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家事準備書狀繕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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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家溫家111年度婚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英之家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家事準備書狀繕本1份。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號原告林黃勇與被告林淑英間請求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家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淑英得於庭期前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112年2月9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家事第一法庭不公開行準備程序,被告林淑英應按時到庭。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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