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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號林淑英之家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家溫家111年度婚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英之家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號原告林黃永與被告林淑英間請求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淑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家事第一法庭不公開行準備程序,被告林淑英應按時到庭。
四、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