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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號林淑英之判決正本1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家溫家111年度婚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淑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號請求離婚事件,被告林淑英應受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3-04
- 更新日期:112-03-04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