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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4號陳志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溫112年度小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小字第4號清償借款等案件小額民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被告陳志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本院112年度小字
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前揭小額民事判決之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志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