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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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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號陳宜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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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連院仕民溫112年度簡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宜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宜茂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被告陳宜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宜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
      (一)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按時到場。
      (二)請於收受本通知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寄予本院並自行寄送繕本予對造(含證物影本,並註明「繕本已送對造」),於開庭時提出回執和證物原本到院。
      (三)如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情  形,最晚請於開庭前7日內提出聲請移送住居所所  載之法院管轄。
            
書記官  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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