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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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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小字第000003號陳奕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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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連院科民溫113年度小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3年度小字第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奕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小字第3號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被告陳奕錡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應送達被告陳奕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正本及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奕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遵期到庭。  

書記官  賴永堯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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