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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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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小字第000007號吳碧榮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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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連院科民仁113年度小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小字第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碧榮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吳碧榮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1條、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碧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係通知此案於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郭子謙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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