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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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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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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 聲請認可的人: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
(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三) 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四) 法院的調查: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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