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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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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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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貳、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參、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肆、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02
  • 發布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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